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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执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和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和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和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齐翔建工集团大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和园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所涉财产被龙沙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龙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云飞审判员  高艳萍审判员  朱英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