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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福海与吴荣伟、王名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福海,吴荣伟,王名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4民初1746号原告:朱福海,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吴荣伟,男,汉族,住仙居县。被告:王名花,女,汉族,住仙居县。原告朱福海与被告吴荣伟、王名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立案之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泮永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福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荣伟、王名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间,原、被告之间有螃蟹生意往来,2017年2月6日,原、被告对前期的债权债务进行结算,并由被告吴荣伟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借条确定被告吴荣伟于2017年2月11日前应还原告朱福海人民币20000元整,但被告吴荣伟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二被告于2008年3月11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基础法律关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登记结婚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份、本院依申请调取的结婚登记处理表一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荣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朱福海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损失从2017年4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一并计付;二、驳回原告朱福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吴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泮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艺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