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更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文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文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46号罪犯刘文选,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1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邓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文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违法所得138000元予以追缴。刘文选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南刑一终字第00058号刑事裁定书,准许上诉人刘文选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9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刘文选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秋,刘文选伙同刘文湍在未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将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白庄居委会三家刘三组约7.9亩的土地使用权以120万元的价格非法卖给王伟。王伟为了购得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白庄居委会三家刘三组约7.9亩的土地,给刘文选、刘文湍行贿30万元,其中刘文选获13.8万元,刘文湍获取14万元,2.2万元发给群众。案发后刘文选退出赃款6万元,刘文湍退出赃款4.5万元。2011年秋,邓州市湍河街道办事处白庄居委会三家刘三组组长刘传发因患胃癌病情严重,需做切除手术,刘传发委托儿子刘文选临时代替父亲帮忙做该组工作。白庄居委会知道后,同意刘文选暂时代替父亲工作。2012年3月,白庄居委会指定刘文选临时代替刘传发做该组工作。罪犯刘文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文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罚金人民币60000元未履行,依法可以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