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毕秋燕申请毕立新所有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秋燕,毕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27号申请执行人毕秋燕,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退休干部,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毕立新,男,1960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银行职工,现住绥化市。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