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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玲与潘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潘建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2民初579号原告:张玲,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潘建平,男,1959年11月出生,住绥芬河市。原告张玲与被告潘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玲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玲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玲负担。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