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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济南时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济南时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62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历城分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华,局长被执行人:济南时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伟,经理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112行审17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裁定书内容:济南时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9万元,加处罚款9万元,合计18万元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未果,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本院依法向济南市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证券进行查询后,于2017年2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因不足额未扣划上述银行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决定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