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3450号原告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吴县一路2号5单元7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952905288。法定代表人管松涛,董事长。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14层04-05单元。法定代表人魏仁杰。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丁建国,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大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多源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秀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