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执3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汤兵与苏炳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兵,苏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汤兵。被执行人:苏炳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3民初7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苏炳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炳龙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汤兵支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0000元、案件受理费195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苏炳龙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炳龙所有的座落于青阳县某处六套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京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