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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于石秀、周初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石秀,周初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于石秀,女,1970年10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阳朔县。被执行人:周初旺,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阳朔县。申请执行人于石秀与被执行人周初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在期限内履行完毕。2017年4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协商处理本案,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案款分两次付清,2017年4月26日当庭支付案款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2018年1月31日前付清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1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其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兆海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彭月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乃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