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921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杨东与被告周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周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1037号原告:杨东,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周友国,男,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东与被告周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东撤回对被告周友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由原告杨东负担。审判员 高 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林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