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4393号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琴,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被告:张力,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雨物业公司)与被告张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雨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留琴,被告张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雨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张力交纳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物业费3150元,滞纳金574.8元,共计3724.8元;2、要求被告张力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张力是延庆区××室业主。红雨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张力未交纳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的物业费。因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力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3150元,滞纳金574.8元,共计3724.8元。被告张力认可红雨物业公司起诉的事实,但之所以未交纳物业费,是认为原告未尽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义务;未公示收支情况及公共维修基金用途;安装电子屏幕未征得业主同意等。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力是延庆区××室业主,其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为75.82平方米。2015年1月1日,红雨物业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物业费按照1.1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张力未交纳2015年度至2017年度的物业费。2017年5月8日,红雨物业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张力交纳上述期间的物业费3150元,滞纳金574.8元,共计3724.8元。庭审中,红雨物业公司提供了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小区电子屏三方合作协议,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可。张力认为红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并提供照片一组,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格兰二期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照片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红雨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为张力居住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张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力辩称红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诸多问题,但现有证据尚不能充分证明其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足以达到应减免物业费的事实。但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红雨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某些方面的确存在有待改进之处和尚需提高服务水平的空间,应当在全体业主的共同监督下积极予以改进和提高。鉴于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就物业费收费时间进行约定,故红雨物业公司目前向被告主张2017年度物业费的请求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收费标准计算,张力每年应交纳物业费1055.4元,红雨物业公司按照每年1050元的标准主张物业费,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红雨物业公司主张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因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需要说明的是,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对业主反映的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答复与解决,不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和质量,以充分获取所在小区业主的理解和配合。同时,业主也应对物业公司给予一定谅解,不能求全责备,尽可能地看到其在物业管理中的努力和付出,应当认识到及时交纳物业费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小区业主在发现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时,应当主动向物业公司反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亦可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不应以此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否则,将导致降低服务质量的恶性循环,不利于小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同时也侵害了已交纳物业费的业主的合法权益。唯有通过彼此之间的换位思考和共同努力,方能营造更加和谐的小区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力给付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度、二○一六年度的物业费共计二千一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北京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被告张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淑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