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隋世清与宋成聚、宋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世清,宋成聚,宋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998号原告:隋世清,男,194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兰慧慧,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成聚,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宋鹏,男,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世清诉被告宋成聚、宋鹏、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世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隋世清负担。审判员 刘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