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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第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木传胜、王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传胜,王传艳,刘纪林,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第3180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木传胜,男,汉族,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王传艳,女,汉族,1979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纪林,男,汉族,1959年8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颍泉区泉北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华。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木传胜、王传艳、刘纪林、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木传胜、王传艳、刘纪林、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木传胜、刘纪林、王传艳、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