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简晓华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晓华,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190号原告:简晓华,男,1969年3月9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2号(大悦城B区28号)。负责人:贾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忠,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305-1室。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忠,该公司法务部职员。原告简晓华与被告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大悦城店、天津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范凌云审 判 员 马 艳人民陪审员 任木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