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魏满秀诉龙秀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满秀,龙秀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4民初1208号原告魏满秀,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岳峰,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秀花,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满秀与被告龙秀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原告魏满秀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满秀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满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魏满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定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驿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