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5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一碧与李红梅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一碧,XX,李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5441号原告:朱一碧,女,汉族,1968年5月7日出生,遵义市人,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随彬,贵州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汉族,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被告:李红梅,女,汉族,1981年7月15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朱一碧诉被告XX、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朱一碧于2017年6月26日以愿与被告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朱一碧自愿撤回对XX、李红梅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一碧撤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减半收取计1580元,由原告朱一碧负担,由本院退回朱一碧1580元。审判员 何应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