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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唐均全与邵斌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均全,邵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唐均全,男,汉族,1981年3月2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邵斌,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唐均全与被执行人邵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均全依据(2016)渝0111民初22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邵斌支付货款51550元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本院于2017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1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四查”工作以及最高法院“总对总”查询,发现邵斌名下有奔驰轿车一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故尚未采取执行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邵斌目前有财产可供执行,且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本案受理至今已达三个月,经本院两次“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渝0111执229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世友代理审判员  郭 琛代理审判员  宋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 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