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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初3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孔玮与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364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保平,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胜林,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魏武路南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楚金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霞,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以东、经六北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王志安。被告:扬州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宋文宏。原告孔玮诉被告河南森源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森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金太阳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孔玮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孔玮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审判长  梁晓征审判员  张永杰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