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同新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同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340号之二被执行人李同新,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李同新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京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颜晨雨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其前罪所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罚;责令被执行人李同新退赔人民币三十二万元,发还被害人曹玉英。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原审判庭移送后,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同新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存款498.06元,并予以没收。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登记记录,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超代理审判员 白晓飞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