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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2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吕国华诉刘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国华,刘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251号原告:吕国华,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玉聪,女,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岩,男,汉族,农民。原告吕国华与被告刘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岩返还不当得利款9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给付原告索要不当得利款产生交通费1506.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微信朋友,后来发展为朋友关系。2015年9月,原、被告协商在江苏省常熟市天虹国际服装批发城地下一层共同经营服装批发生意,双方约定,初期原告投资100000元,被告投资60000元。被告说租赁的店铺需要定金及租金,2015年9月17日,原告分两次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卡号为6228480405213568877开户名为刘岩银行卡汇款10000元,9月25日,原告又向此银行卡汇款80000元,2015年10月2日后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刘岩涉嫌诈骗,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纠纷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国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返还给原告吕国华,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原告吕国华负担。审 判 长  俞秀红审 判 员  肖铁良人民陪审员  房志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雪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