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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伊祖昊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祖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1015号原告:伊祖昊,男,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祥成,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彪,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金辉,总经理。原告伊祖昊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伊祖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伊祖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伊祖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伊祖昊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