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与王明建、郑学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王明建,郑学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祝建勇,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杨秀银,女,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冯树华,女,193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明建,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郑学彬,女,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军,男,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申请执行人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明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赔偿款194023.55元,被执行人郑学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赔偿款164023.55元。案件受理费1535元,由王明建负担537.5元,郑学彬负担5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申请执行人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同意被执行人王明建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5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余款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祝建勇、杨秀银、冯树华同意被执行人郑学彬从2017年起,在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赔偿款20000元至付清为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 斌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林治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丽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