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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4执恢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蒲发儒申请恢复执行曾德江民间���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发儒,曾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4执恢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蒲发儒,男,生于1946年10月1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曾德江,男,生于1963年4月3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叙永县人民法院(1999)叙永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蒲发儒申请恢复执行曾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为本金42000元及利息、垫付案件受理费2000元���保全费500元。另外,被执行人曾德江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曾德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仪征市龙河营业所账户和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岭支行账户内的存款。现被执行人曾德江与申请执行人蒲发儒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院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德江财产的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德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元的冻结措施;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德江在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岭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000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明江审判员  陈本刚审判员  罗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文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