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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金铎、王则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金铎,王则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金铎,男,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则祥,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明,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金铎因与被上诉人王则祥追偿权纠纷一案,陈金铎于2016年8月29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则祥偿还欠款832376.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豫1481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陈金铎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金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被上诉人王则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亚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金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金铎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金铎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元,减半收取6060元,由上诉人陈金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慧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