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5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健民、蒙凡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民,蒙凡英,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5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民,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蒙凡英,男,1976年9月1日出生,住上林县,被执行人成敏,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林县,申请执行人李健民与被执行人蒙凡英、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1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7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健民与被执行人蒙凡英、成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成敏有工资收入,我院依法提取其工资收入1200元来偿还债务,被执行人蒙凡英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提取工资收入偿还债务,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林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5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 勇审判员 卢盛忠审判员 欧晓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