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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施健、施健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健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9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施健,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辩护人贾帅,上海徐松婷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健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健及其辩护人贾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施健虚构中建-大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大成公司)已中标江苏太仓积水地产二期工程项目,且可将中标项目中的强弱电项目分包给被害人季某的事实,先后多次以收取工程定金的名义骗取季某钱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于同年8月8日在本市闵行区七宝镇某咖啡店内冒用中建大成公司的名义与季某签订分包协议书。2016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施健又虚构中建大成公司已承包智积电光电材料技术(昆山)有限公司三期工厂建筑工程项目的事实,私刻中建大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法人印章后,冒用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徐某1等人签订了土建劳务分包协议书,以收取工程定金名义先后骗取徐某1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1万元。同年10月,经徐某1催讨,被告人施健将一辆福特牌轿车作价约人民币7万元过户至徐某1妻子名下,并归还徐某1人民币10万元。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施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施健退还给被害人季某人民币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施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某、徐某1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中建大成公司提供的《关于对施健除名处理的决定》,被告人施健与被害人签订的协议书、银行交易明细、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书、抓获经过、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施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施健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能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施健认罪较好、有退赃表现等为由请求对施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然其提出施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因施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为坦白,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施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1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施健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 判 长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殷 健人民陪审员 宋锦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