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1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徐显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徐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1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步埠路62号。主要负责人:彭毅坚,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黎俊刚,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范东全,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徐显,男,196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梧州市万秀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徐显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徐显名下有位于梧州市XX号X房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显名下位于梧州市XX号X房1套(产权证号:XXXXXXX号)。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卢远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