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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魏伦军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魏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504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伦军,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魏伦军罚金一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渝0109刑初7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魏伦军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强制��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2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的开户信息及存款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本地财产“四查”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认为,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及四查,被执行人魏伦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50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安燕审判员  甘 玲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