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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民初2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孙亚平、高冉等与徐刚彩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平,高冉,徐刚彩,门峡市利澳经建涂料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02民初2116号原告孙亚平,女,195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告高冉,男,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代理人何明义,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刚彩,男,195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现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利澳经建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和平路三街坊18号楼1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徐刚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孙亚平、高冉与被告徐刚彩、三门峡市利澳经建涂料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澳经建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亚平、高冉及委托代理人何明义、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亚平、高冉诉称:2013年11月1日,被告从原告亲属高向怀处借得人民币196362.42元,并向高向怀出具借条。2014年8月7日,高向怀因病去世。原告作为高向怀的继承人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在2015年、2016年共归还6万元。剩余136362.42元,拒不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共同偿还原告136362.4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被告徐刚彩辩称:借款事实不属实,我只分两次借款共计4万元:一次是2005年5月借款10000元,一次是2006年6月30日借款30000元。故本金只有40000元。我已经归还了60000元,原告起诉我的数额136362.42元是利滚利。借条上写的是利息1分,也没有说是月息还年息。我和高向怀之间是朋友关系,高向怀也一直没有要这个钱。2013年,高向怀找我催要的数额达到190000多元,逼得我没办法,写的借款手续。高向怀去世后,孙亚平要钱,我于2014年9月2日还款30000元,2015年9月18日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26日还款10000元,2016年3月23日还款10000元。我不认可原告起诉的136362.42元本金,且原告起诉的利息过高。2006年8月13日,原告家装修房子,油漆工来我这里拿材料13600元,及工人工资8200元,一直没有结算过。被告利澳经建公司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高向怀生前与徐刚彩系朋友关系,二人之间经济往来频繁。2013年11月1日,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高向怀现金一十九万六千三百六十二元四角二分整(196362.42元)”。该借据上借款人处有徐刚彩签字,利澳经建公司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提交借条两份(一份载明徐刚彩于2005年5月从高向怀处借款10000元;一份载明徐刚彩于2006年6月30日从高向怀处借款30000元),以证明孙亚平、高冉要求的借款本金136362.42元系40000元借款利滚利所得。2014年9月2日,二被告还款30000元;2015年9月18日,二被告还款10000元;2015年12月26日,二被告还款10000元;2016年3月23日,二被告还款10000元。孙亚平认可该部分系归还本金,故其诉请本金数额为136362.42元。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辩称“2006年8月13日,原告家装修房子,油漆工来我这里拿材料13600元,及工人工资8200元,一直没有结算过”。并提供2006年8月13日的材料清单及装修工李强的证明一份,孙亚平在庭审中明确表示该部分款项确实未支付,且认可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提供的证据。2015年7月27日,孙亚平与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协商归还借款事宜,原告称双方当时约定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款120000元,则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否则本金继续按照136362.42元主张。据此,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孙亚平人民币12万元整,2015年9月30日之前还清借款,以此为证”。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并未按期归还120000元,故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偿还136362.42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另查明,高向怀于2014年8月7日去世,孙亚平系高向怀的妻子,高冉系高向怀与孙亚平的独生子。高向怀母亲佘爱民于2008年6月29日去世。高向怀的父亲高运修于2015年2月28日去世。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出具的两份借条以及还款行为均能佐证本案借款事实,故对高向怀与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高向怀于2014年8月7日去世,原告孙亚平、高冉系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原告孙亚平、高冉享有该债权请求权。关于本金,被告徐刚彩、利澳经建公司辩称该笔借款本金借款本金136362.42元系40000元借款利滚利所得,且其已经清偿了该债务。但其提供两张2005年借条,仅能证明该两张借条上载明的债权债务已经清偿,并不能证明2005年债务与本案的关系。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孙亚平认可2006年8月13日装修自己房子的费用确实未支付给被告徐刚彩及利澳经建公司,因该债务发生在借条出具之前,应扣除在未偿还本金部分中扣除21800元。故剩余未偿还本金为114562.42元。关于利息,原告要求自2017年3月7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刚彩、三门峡市利澳经建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孙亚平、高冉借款本金114562.4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7年3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被告徐刚彩、三门峡市利澳经建涂料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