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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淑敏与李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淑敏,李波,北京万通立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796号原告:徐淑敏,女,1967年8月7日,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告:李波,男,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北京万通立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委会院内。法定代表人:姜英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淑敏与被告李波、北京万通立邦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徐淑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淑敏撤诉处理。审判员  文军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加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