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永红、肖柱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永红,肖柱,王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1执41号申请执行人郭永红,女,1966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肖柱,男,1963年2月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被执行人王志香,女,1963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涿鹿县。本院在执行郭永红申请肖柱、王志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永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31执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海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