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2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桂英、王秀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桂英,王秀平,黄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2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赖桂英,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三姑度假区,被执行人王秀平,女,1965的上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黄由林,男,196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申请执行人赖桂英与被执行人王秀平、黄由林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782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财产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秀平、黄由林坐落于武夷山市温岭街7号金福商厦A幢604室房产,2017年6月26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黄由林名下的闽H×××××号天籁牌汽车。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土地、工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处置上述查封的房产需一定的时间,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