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姜曰富、烟台昆嵛区昆嵛镇北红石头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曰富,烟台昆嵛区昆嵛镇北红石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曰富,男,汉族,住烟台昆嵛区。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北红石头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昆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61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昆嵛区昆嵛镇北红石头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536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