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徐成成、王存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徐成成,王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503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六安市第九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00322584-6。法定代表人夏东升,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徐成成,男,汉族,199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王存勇,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裕社征决[2016]第1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徐成成和王存勇违反《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育第叁孩。根据《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2016年9月10日作出征收徐成成和王存勇社会抚养费89000元的决定,要求于2016年10月10日前交纳。并告知徐成成和王存勇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送达后,徐成成和王存勇在法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徐成成和王存勇未主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六安市裕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裕社征决[2016]第1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裕社征决[2016]第19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望芜审判员 卫景文审判员 胡晓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