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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美乐鞋服商贸行申请执行郭利军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美乐鞋服商贸行,郭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463号申请人:太原市美乐鞋服商贸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262号1号楼8号。法人:林快治,职务财务总监。受委托人:陈永亮,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系太原市美乐鞋服商贸行总经理。被执行人:郭利军,男,汉族,1976年6月25日,系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太原市美乐鞋服商贸行申请执行郭利军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执463号案件的执行。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人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伊日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