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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肖辉臣与孙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辉臣,孙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50号原告:肖辉臣,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女,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被告:孙权,男,汉族,住吉林省靖宇县。原告肖辉臣与被告孙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是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辉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志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煜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