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任长宏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长宏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44号罪犯任长宏,男,199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城县石桥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4年5月5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商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长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任长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信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23年6月2日止。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任长宏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2月20日,任长宏伙同熊晓亮、肖启阳等人在商城县石桥镇兴悦旅馆二楼西侧一间房间内,将徐某某奸淫。罪犯任长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任长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长宏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