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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执异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万军案外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执异343号案外人:宋万军,男,1956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继青(系宋万军长子),男,1979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龙泉街西山委*组。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曲殿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芸芸,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豪,吉林常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法定代表人:冯兹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婷,女,该公司职员。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创鑫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鑫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宋万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宋万军异议称,贵院于2016年12月27日将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阳光忆城小区F6号楼3单元303室的(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进行了查封,因该房屋系亿城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中为案外人安排的回迁安置用房。故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创鑫公司和被告亿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吉01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亿城公司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21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亿城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根据该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2日查封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亿城公司所有的多套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后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吉01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亿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创鑫公司借款本金1427.93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偿还全部本金之日止,总额扣减已经偿还的利息70万元)。二、被告亿城公司负担原告创鑫公司因聘请律师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9.6万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52,55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亿城公司负担。后亿城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文书履行义务,创鑫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吉01执452号立案执行。另查明,2009年5月20日宋万军作为被拆迁人同亿城公司作为拆迁人签订了一份编号为090110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亿城公司在通化市《亿城•伯瑞斯花园》小区回迁楼为宋万军安置一套建筑面积为61.1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楼号为F5#楼4-3-3号。住进时以产权部门测量的面积为准,如与签订的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有误差,差价多退少补。后因实际施工和规划不一致等原因,2013年2月4日亿城公司为宋万军安置了涉案房屋。同日宋万军交纳了涉案房屋的物业维修基金、装修垃圾清运费、物业管理费、煤气配套费、有线电视安装费、单元电子门、电费、垃圾开点费、取暖费、合同工本费等费用。后宋万军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再查明,亿城公司在询问会中表示因整个小区均没有竣工验收,所以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与亿城公司在本院查封前就签订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虽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屋和案外人本次异议所主张权利的房屋不一致,但通过2013年2月4日案外人的交款行为和亿城公司交付房屋的行为可知,其双方达成了变更安置房屋为涉案房屋的合意,该合意亦发生在本院查封之前,且案外人一直居住涉案房屋至今。故案外人基于拆迁补偿安置法律关系对其所主张权利的房屋享有优先权,该权利应优先于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综上,案外人要求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的异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通化市亿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阳光忆城小区F6号楼3单元303室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晶代理审判员  周翠翠代理审判员  蒋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常 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