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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2执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2执461号之一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云南锐驰混凝土有限公司2017年3月22日依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昆民四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448564.21元及利息,执行费4688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的(2017)云0122执4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若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时,申请人可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徐向林审判员  钱志超审判员  姚 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俊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