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1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亚军、李艳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张亚军,李艳芝,李福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13294号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XXX号三层317室。法定代表人:陈志鑫,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锋,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昕池,女。被告:张亚军,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李艳芝,女,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被告:李福存,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原告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亚军、被告李艳芝、被告李福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征伟杰审 判 员 唐星芝人民陪审员 施黎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