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汪利与熊光来、石李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利,熊光来,石李侠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839号申请人:汪利,男,1971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熊光来,男,1973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石李侠(系熊光来之妻),女,1976年出生,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汪利诉被申请人熊光来、石李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财产担保,故对其财产保全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熊光来、石李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金色梧桐(来迪广场)商住房两间(或位于上述地址应属熊光来、石李侠财产的商住房两间,期限从2017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28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利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