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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6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志勇申请执行李成华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李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6执68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被执行人:李成华,男,住四川省夹江县界牌镇。张志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1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李成华欠原告张志勇工资款共计10200元,被告李成华于2016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张志勇5100元,余款5100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李成华负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资款5100元。为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李成华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外人李祥、郑淑霞为李成华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张志勇进行了告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李成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1126民初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良军审判员  徐洪川审判员  张熹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向华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