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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崇君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崇君,王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762号原告:付崇君,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五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春华,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崇君与被告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付崇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崇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崇君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