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崇君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崇君,王春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762号原告:付崇君,女,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黑龙江省讷河市讷河镇五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王春华,女,1953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付崇君与被告王春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付崇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崇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崇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付崇君负担。审判员 李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窦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