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郑希聪、刘婷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郑希聪,刘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7号,组织机构代码90303070-2。代表人蒋勇,行长。被执行人郑希聪,男,198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刘婷婷,女,1990年10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申请执行郑希聪、刘婷婷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渝江证字第1140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郑希聪、刘婷婷未履行公证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希聪、刘婷婷的银行存款以及车辆、房屋产权登记及其他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希聪、刘婷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希聪、刘婷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金额333883元及利息及执行费等未能执行兑现。本院认为,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辉、杨书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希聪、刘婷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5执8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必元代理审判员 秦延旭代理审判员 邱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