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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王进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王进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824号原告:张志忠,男,回族,生于1950年11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丰堡村三队***号。被告:王进科,男,回族,现年60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丰堡村三队。原告张志忠诉被告王进科物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金凤审 判 员  苟向辉人民陪审员  金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