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志忠与王进科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忠,王进科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02民初1824号原告:张志忠,男,回族,生于1950年11月16日,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丰堡村三队***号。被告:王进科,男,回族,现年60岁,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中河乡丰堡村三队。原告张志忠诉被告王进科物权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金凤审 判 员 苟向辉人民陪审员 金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