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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杨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杨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荣生,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上诉人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501号民事裁定;二、将该案移送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对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本案属于承担合同关系。首先,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第二页第2段中明确表述“……该两台抛光机的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均没有达到合同约定,……”这说明,本案产品是根据被上诉人的要求进行设计和生产,这明显属于对产品的定作完全符合承揽合同的定义。其次,从合同约定条款进行分析,本案合同也明显属于承揽合同。涉案产品并非批量生产的种类物,而是在合同中对设备的技术参数、设备配置、设备的构成等进行详细约定,并根据约定进行设计生产,然后进行安装和调试。这些约定完全是承揽合同中关于定作、测试和检验的概念性特征规定,而在买卖合同中不会存在这样的约定。第三、承揽合同相对于买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交付货物以及支付货款,这是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以及其他一些合同共有的特点,明显不能作为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依据。协议中可以看出双方存在约定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这是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应当诚实和善意。《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可由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单独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可以看出,双方存在约定由佛山市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合意,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协议管辖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佛山市法院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是双方存在上述实际联系的法院,也就是说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是唯一的,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因此,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是明确且有效的,本案应由协议约定的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杨荣生提出答辩意见:一、管辖权协议因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明而无效。《购销合同》约定“可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市人民法院是根本不存在的法院,因此,约定无效。退一步说,按照非法律用语的通常理解,一般将“佛山市人民法院”理解为现实存在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因此,约定也是无效的。二、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参数、规格、易损件清单以及各种技术数据,标的物明确,由杨荣生购买付款,由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供货安装调试,交货地和安装调试地均在云城区。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约定参数和规格是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由杨荣生对该参数和规格进行承诺,从而达成合意的,性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因此,本案应由云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无论是本案合同如何定性,因安装调试地在云城区,合同履行地都在云城区,因此,本案应由云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永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荣生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石材机械三套,由上诉人交货到被上诉人经营的厂房,并负责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双方还约定了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等,综合合同的名称、标的物的交付标准、交付时间等约定,本案合同应为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双方如有争议可由任何一方向佛山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从本案合同标的额(1160000元)来看,因本案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而合同第七条约定的管辖法院不是明确、唯一的法院,故双方的管辖协议无效。合同第三条又约定了交货地点是需方厂房,即被上诉人的厂房所在地,应视为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是被上诉人厂房所在地,即云浮市云城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双方约定云浮市云城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请求将本案移送到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农华审判员  罗晓红审判员  尹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