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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终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耿喜昭、王学文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耿喜昭,王学文,祁玉卿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337号原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耿喜昭,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2003年7月23日因犯销赃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29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5年1月19日被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张宏斌、齐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学文,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祁玉卿,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2014年3月14日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后被上网追逃,2016年9月11日被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分局和平西路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吴江涛,北京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耿喜昭、王学文、祁玉卿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耿喜昭、王学文、祁玉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耿喜昭、王学文、祁玉卿犯罪部分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刑初字第0024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宁审判员 戚风祥审判员 邵彩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胜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