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孙国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沈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58号原告:孙国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芳,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329号金寨路国轩凯旋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39341531(1-1)。负责人:朱晔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志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艳,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本亮,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锋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一支公司、沈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锋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国锋负担。审判员 梁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 霞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