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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凤友诉黄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友,黄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68号原告刘凤友,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黄健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友诉被告黄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