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凤友诉黄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友,黄健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68号原告刘凤友,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黄健龙,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友诉被告黄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凤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都兴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