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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执111号段满存与被执行人陈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满存,陈海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段满存,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7512137120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系大通昌盛饲料加工厂业主,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城关镇佰胜大街新城240号。被执行人陈海青,公民身份证号码:630121198701057415,男,1987年1月5日出生,土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居民,住西宁市城西区文汇路新华联家园5栋105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满存与被执行人陈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段满存以“我与被执行人陈海青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被执行人陈海青(2017)青0121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生祥审判员  高建华审判员  钱生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明财 来源:百度“”